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4月22日10:4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全省

1533

萍乡

1521

九江

1323

南昌

1914

赣州

1352

抚州

1141

鹰潭

1609(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391)

宜春

1365

景德镇

1362

新余

1896

吉安

1284

上饶

1320

文章出处:动态网站管理系统
文章作者:SAY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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