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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监察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全面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监察,建立和执行劳动监察制度。
(三)制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管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开展以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就业(转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就业综合配套服务;管理、规范和指导劳动力市场运行,组织,管理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四)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证。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管理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调机构,并组帜实施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办证,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并指导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推荐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综合管理和监督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制订和实施经营者收入分配及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政策;管理监督企业工资基金;实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
(七)综合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及社保机构。制定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八)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科学研究,指导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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