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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承 诺
* 能够当即办的事,马上办;
* 已经承诺的事,按时办;
* 需要协调办的事,牵头办;
* 对领导交办的事,全力办;
* 明令禁办的事,决不办;
* 下级请示的事,及时办;
* 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办;
* 投诉举报的事,限时办。
监督热线:
0795-3220889
0795-3220795
0795-32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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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办发[2002]82号文件,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 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规范和指导劳动力市场运行,组织、管理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四、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五、 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选、推荐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 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
七、 综合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及社保机构。
八、 制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 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科学研究,指导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政
策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6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03]1号文)。
6、《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7、《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8、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10、《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1、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2、《失业保险条例》。
13、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
14、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16、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7、江西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行字[1997]25号)。
公
开 承 诺
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着情系百姓,求真务实的宗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实现机关作风明显转变,职能作用明显发挥,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政务环境明显优化。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 上级部门及领导阅批信件当天转办、交办有关处室、单位处理;
(二) 对来访者实行首问首接制。首接人员热情接待并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属本科室的业务,首接人员负责到底,对需转接其他业务科室的,首接人员负责接转到位。凡属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首接责任。
(三) 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之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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