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服务项目
劳动工资科业务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管理科办理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
养老、失业保险管理科业务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科办案程序
劳动事务代理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科办案程序
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招聘指南
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南
申办社会保险指南
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人力资源服务指南
宜春市城区劳动保障机构地点、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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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流 程

劳动工资科业务办理程序

一、工伤认定发证
1、提交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县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2、办事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将材料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是否为工伤并发证。
3、时效: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对申请人或其所在企业发出书面通知。
4、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0]33,赣财综字[1990]49号。
二、企业职工工资的核定
(一)核定职工职称进档、定级工资。
(1)办事依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9]45、50号文。
(2)提交材料:提供个人学历证书货职称资格证书、工资审批表。
(3)办事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定。
(4)时效: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
(二)调入企业人员的工资办理问题。
(1)依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2003]13号文。
(2)提交材料:提供职工调动表,调入企业的证明材料,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介绍信。
(3)办事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个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工资处理。
(4)时效:自收一职工提交的工资处理材料日起5日内。

医疗保险管理科办理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

一、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负责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终结期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三、职工非因工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将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必要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医疗诊断。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

养老、失业保险管理科业务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原劳动部)、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劳动厅)有关社会保险、退休(福利)审批的文件规定。
二、职能项目: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提前退休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正常退休(市直企业)审批,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工伤退休、非因工因病退休审批。
三、申报条件:
1、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实行季度报表和年度审计制度,对全市违规、违法挪用挤占社保基金进行查处,确保社保基金完整与安全。
2、提前退休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按国家、省、市文件执行。
3、正常退休(市直企业)审批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企业和个人不欠养老保险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提前退休(全市企业职工)审批条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并获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提前退休工种登记证,企业和个人不欠养老保险费,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工伤退休审批条件: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达1——4级的因工负伤企业职工,可办理工伤病退手续。
6、非因工因病退休审批条件: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达1——4级的非因工因病的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达十年者,可办理非因工因病退休手续。
四、办事程序:
1、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提前7个工作日告之经办机构,工作程序完毕后,将有关意见查处结论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
2、提前退休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由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在收到单位(企业)书面函件、档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
3、正常退休(市直企业)审批、提前退休(全市企业)审批、工伤(全市企业)退休审批、非因工因病退休(全市企业)审批,由单位带退休人员档案、填写“正常、因工、病退人员审批表”,并因工、非因工因病人员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证书(1——4),并经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五、时效:
能办即办,不能即时办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劳动保障监察科办案程序

一、劳动监察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部发[1995]457号。
(二)劳动监察范围: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办事程序:
1、进行监督检查时: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政见,说明身份。
2)告之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说明拒签情况。
2、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2)调查取证。监察机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处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4)制作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单位名称;
(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
(4)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4、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受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第5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二)申报条件:宜春市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下称举报)都符合申报条件。
(三)办事程序:
1、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当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签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2、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之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3、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免费受理。
4、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之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四)时效:从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受理;超过两年期限的,不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0795-3274981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二楼西头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事务代理的程序

服务范围与对象
1、 各类国有、集体、外资、民营、非公有制、乡镇等用工单位;
2、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
3、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4、 转业、退伍军人;
5、 自谋职业及非正规就业人员;
6、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7、 外地在宜就业人员及本市范围内跨市、县流动就业人员;
8、 其他社会就业人员。
个人档案管理办理程序
一、 档案调入
1、 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开调档函;
2、 凭调档函到所在单位索取档案;
3、 与中心签定《人事关系和保管档案合同书》;
4、 交纳代理费。
二、 档案调出
1、 入单位的商调函与本人身份证;
2、 交纳应缴未缴代理费;
3、 中心开具《档案转移通知单》;
4、 寄出收到档案“回执”。
单位委托劳动事务代理
1、 洽谈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 办理委托手续;
3、 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
4、 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代发工资;
5、 交纳代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科办案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至申诉之日不超过60日;
2、争议双方当事人主体应是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3、争议内容应是属于仲裁的范围。
即时效、主体、内容同时合法。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仲裁(交申诉书、举证材料);
2、立案(交答辩书及举证材料);
3、开庭(组成仲裁庭,争议双方陈述各自的事实及依据。)
4、裁决(下达裁决书)。
四、送审日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及其举证材料;
2、答辩书及其举证材料。
五、时效:
1、立案 15天;
2、裁决 60天。
六、投诉途径:
信访、电话、来人。

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招聘指南

求职人员
1、为求职者提供现场面试、推荐面试,个人资料储备等服务。
2、凡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外来劳动力(跨省、市、县)。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3、求职人员求职时要认真阅看、了解各类用工信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应聘工种;
4、求职人员到职介所领取求职人员登记表,并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内容。并提供相关有效资料和照片;
5、求职人员应聘请按工作人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6、求职者求职时应认真阅读劳动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宜春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收、退费标准》,按规定交费,若遇欺诈行为,可向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投诉。
7、求职者要文明求职,不得高声喧哗,挑起事端,应保持场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烟蒂;不乱刻画、张贴。
8、求职者应以理、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名咨询电话:0795-3224028 3221128
用人单位招聘
一、宜春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招聘、委托招聘、人才资料查询审批、及代办广告等服务。
二、用人单位登记招聘,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用人单位填写招聘登记表,确定招聘方式、时间和面试地点。
四、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与求职者进行供需洽谈、双向选择。
五、委托介绍所招聘的将委托书和上述材料交给该职介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开展招聘工作。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期满一周内,反馈招聘结果。
七、招工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押金等费用。
八、从求职者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招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规定办理合同签证,社会保险等有关用工手续。
委托招聘联系电话:
市就业局职介所:0795-3224028 0795-3221128
妇联职介所:0795-3227622
工会职介所:0795-3220681
九洲职介所:0795-3220698 3220678
汽运职介所:0795-3220839
华侨职介所:0795-3220918
电焊培训中心:0795-3221080
诚信职介所:0795-8876173
光明职介所:0795-3227480
红太阳职介所:0795-3220858
百姓职介所:0795-3220618
蓝天职介所:0795-3221112
阳光职介所:0795-3226650
兴达职介所:0795-3221121

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医保科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职工本人基本情况;
②事故概况和本人责任及事故处理情况;
③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④事故现场证人、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4、医保科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获得有关材料。
5、医保科接到工伤认定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或非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南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有意愿、有条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现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其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经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二、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所需材料
1、申请表(请一律用钢笔填写)二份。
2、担保协议书四份。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贷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三份。
5、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小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资质资产证明复印件三份,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再就业基地》证书复印件三份。
三、再就业小额贷款申报审批程序
1、贷款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领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到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推荐。
3、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所考察项目进行会审认定。
5、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和担保中心签定贷款合同。
6、 发放贷款。
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个体经营者每人2万元以内;
2、合伙经营的一般不超过6万元;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按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按1万元合并计算,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五、小额贷款担保方式
1、个人贷款担保:(1)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其工资由财政局计发的)。(2)财产抵押方式:指已办理法定手续的土地、房产或店面。(3)财产质押方式:指存折及有价证券。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贷款担保:可以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书(证)作抵押。
六、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馆、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咨询电话:0795-3220785 3222532

申办社会保险指南

一、社保补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新录用的下列人员:
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未满的人员,包括已经领取或尚未领取下岗证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新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
2、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原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国有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非国有企业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 企业录用的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技校(院)毕业生,2002年以后从部队复员、退伍、转业后未经政府安置工作并自谋职业的军人。
二、申请社保补贴程序
1、 资格审核。须提交的资料: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关于“中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②国有企业失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通知;③大、中专、技校(院)毕业生,提供其毕业证书;④军队复退、转业人员,以民政人事部门介绍信为凭证;⑤用人单位与享受社保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2、 填写《企业(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名册表》、《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缴费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3、 将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院)毕业生档案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4、 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和享受对象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在市劳动就业局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卡。
5、 用人单位凭社保补贴卡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缴费明细表”分别到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情况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汇总转同经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视不同的缴费方式,按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或经办贴标准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或经办机构。

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一、申领条件
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关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程序
1、 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2、 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4张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3、 失业人员自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其后需本人持身份证、《失业证》于每月10、11、25、26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月末持经办机构代办的专用银行储蓄存折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三、享受的标准和期限
1、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医疗补助金按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计发。
2、 享受期限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享受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可在14年月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事项
1、 失业保险金只限本人领取,除患病卧床外,一般不得代领,逾期不领视为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2、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求职,并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理由的,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人力资源服务指南

宜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依托市场、立足本市、面向全国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全方位社会代办的服务。
一、服务范围与对象
1、 全市国有和集体企业和下岗职工;
2、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 社会各类流动就业人员;
4、 各类学校毕业后需经市场就业的人员;
5、 股份制、外商投资、乡镇街办、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就业人员;
6、 其它类型的人员。
二、服务项目
1、 为各类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服务;
2、 代管代存劳动人事档案、集体户口;
3、 代发工资,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认定和申报;
4、 代办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5、 代办劳动合同鉴证;
6、 为流动就业人员代办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7、 为委托代办人员出具因工、因私及个人表现情况据实记载证明材料;
8、 其它需要代理的服务项目;
9、 承办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工作;
10、为代理人员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三、服务方式:咨询服务、上门服务、现场服务。
四、服务程序
1、 单位委托代理:应向代理机构提交单位实质法律文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 个人委托代理:提交居民身份证,填写相关材料和《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 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理其委托的业务。
4、 代理协议期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商定,代理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委托单位和个人始需续延、变更合同书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代理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延、变更合同手续。
五、服务承诺:快捷、高效、优质

宜春市城区劳动保障机构地点、电话一览表

单位 地址 电话
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四楼 3220795 3272015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宜春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四楼 3222532
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环城西路660号(宜春宾馆旁) 3564044
宜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中山西路86号(市一医院旁) 3219290
袁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袁州区政府院内 3222153
袁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东风大街94号 3273601
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东风大街183号(市外贸对面) 3218991
袁州区医疗保障管理局 宜春市第三医院住院部五楼 3271135
袁州区化成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化成路4号 3224376
袁州区珠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塔上路1号 3299456
袁州区灵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朝阳路八区 3218082
袁州秀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袁山中路219号 3562152
袁州区东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山中路107号 3272583
袁州区湛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山东路68号 3272116 328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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